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 A 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
- B 警察告發違規攤販
- C 公告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
- D 受理遺失物之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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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並非點名針對某個特定的個人(如張先生或李小姐),而是針對一個「具體存在的空間或物品」,並規定所有接觸到這個空間的人都必須遵守新的規則,這種行為在性質上與「針對特定人的處分」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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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一般處分」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檢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定義,你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一眼辨識出對象特定性的差異,顯示你在行政法基礎概念上的紮根非常紮實。
人與物的一般處分
在法律實務中,行政處分通常針對「特定人」,但當處分的對象是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的人數(人的普通處分),或是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及其一般使用者(物之一般處分)時,即為「一般處分」。選項 (C) 公告變更道路為徒步區,涉及的是公物使用性質的變更,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大眾,正是典型的「物之一般處分」。相較之下,(A) 與 (B) 都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個別處分,而 (D) 僅是受理報案的事實行為,不具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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