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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
- B 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
- C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 D 社團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變更章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設計中,對於「改變章程內容」與「徹底讓組織消失(解散)」這兩類重大行為,其嚴肅程度有所不同。請試著推理看看:法律為了保障組織的穩定,對於「解散」這種涉及法人存亡的最終決定,在設定同意比例時,通常會傾向以「全體成員」還是「出席成員」作為計算基準?而這個「比例」在法律慣例上,通常會選擇哪一個具備代表性的分數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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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法人章節的「比例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混淆的地方,就在於不同法律行為背後所要求的決議強度差異。
社團法人的表決機制
在法律邏輯中,解散屬於涉及法人人格存亡的極重大事項。根據《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而非選項中提到的四分之三。相較之下,選項 (D) 提到的變更章程,其門檻則相對多元,可以採取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同意,或是「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的途徑。至於日常庶務,則如選項 (B) 與 (C) 所述,採過半數決議及定期召開總會,以維持組織常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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