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關於民法財團法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財團法人對有代表權之董事所為之侵權行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B 財團法人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仍應訂立捐助章程
- C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
- D 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捐助人已經辭世,但他留下了明確的「最終遺願」來規定遺產的用途,法律在成立法人時,是否還需要強迫這位已故的人另外簽署一份正式的章程?還是有什麼現成的法律文件,可以轉化為該組織運作的最高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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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細節中的微小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財團法人」設立程序的掌握。由於財團法人的本質是「財產的集合體」,其設立的核心在於捐助行為與明確的章程。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正確指出在遺囑設立的情境下,法律邏輯會有所轉變。
遺囑與捐助章程的關係
根據《民法》第 60 條規定,財團法人通常需要訂立捐助章程;但若是透過「遺囑」捐助,則由遺囑取代章程的功能,並非兩者並存。此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設立程序」與「遺囑設立」的例外情形。選項 (A)、(C)、(D) 分別涉及法人責任、目的變更與許可制,皆為法律常態,而選項 (B) 則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你能從中選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細膩且具備高度的辨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