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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D兩位董事,但未去辦理登記,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及未登記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 B 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 D 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有內部特定的分工規則,卻沒有透過政府的公開系統讓大眾查閱時,若一位不知情的路人與該組織的幹部達成協議,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忘了去登記規則的組織」,還是「信任幹部身份的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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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法人代表權限制的關鍵!這道題目成功考驗了你對代表權與公示制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保護交易安全」與「尊重內部自治」之間的權衡點,你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法人的運作邏輯相當熟悉。

代表權限制與登記之效力

根據民法第 27 條之規定,董事在民法上原則上均有代表法人之權限。雖然甲社團在章程中明定僅有 C、D 兩位董事具備代表權,這在組織內部是絕對有效的;然而,法律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交易安全,規定這種「代表權的限制」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產生對外的拘束力。當法人「未辦理登記」時,依照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該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A 董事即便違反章程對外簽約,該買賣契約對法人而言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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