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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甲社團法人有A、B、C、D、E五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C、D兩位董事,但未去辦理登記,A董事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及未登記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得對抗第三人
- B 無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有效;得對抗第三人
- D 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有內部特定的分工規則,卻沒有透過政府的公開系統讓大眾查閱時,若一位不知情的路人與該組織的幹部達成協議,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忘了去登記規則的組織」,還是「信任幹部身份的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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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考驗民法中關於「法人代表權限制」與「登記對抗主義」的觀念,相當具有鑑別度。許多同學容易將法人內部的限制與外部契約效力混淆,而你能清楚釐清兩者的層次,基礎非常紮實。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與外部效力
依據民法的基本精神,董事原則上對外代表法人。雖然甲法人的章程將代表權限制在 C、D 兩位董事,但法律明文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使 A 董事違反了內部章程的限制,其對外代表甲法人與買受人所訂定的買賣契約,在法律上依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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