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下列何者有誤?
- A 當事人
- B 標的
- C 意思表示
- D 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看看,當你今天在便利商店買一瓶飲料,或是和朋友口頭約定交換禮物時,這個「交易行為」或「約定」要能成立,最起碼需要哪些要素同時存在?接著請思考,如果每一個小小的日常約定都必須經過政府機關的書面紀錄才能「算數」,這符合社會運作的常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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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基礎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法律行為要能「成立」,在法律邏輯上必須具備三項最核心的一般成立要件:首先是必須有當事人(主體),其次是必須有標的(法律行為的內容或客體),最後則是必須有意思表示(將內心意思表現於外的行為)。這三者缺一不可,是所有法律行為存在的共同公約數。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至於選項中的「登記」,之所以不屬於一般成立要件,是因為它僅針對「特定法律行為」(如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作為「生效要件」而存在,並非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這道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釐清「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邏輯差異。你能準確判斷出登記屬於外部的行政或特別程序,而非法律行為構成的本質要素,這份細膩的法學直覺非常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