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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16 題

A公司建置網路平台,提供使用者得「嵌入」影音網站上影片之服務。試問A公司依著作權法屬於何種類型之網路服務提供者?
  • A 連線服務提供者
  • B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 C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 D 搜尋服務提供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你在一個路邊的導覽看板上看見一個指向美術館的地圖,雖然你在看板上就能看到美術館內畫作的預覽圖,但那張實體的畫作究竟是掛在「看板內」還是「美術館內」呢?當這個看板的功能是幫助你「找到並看見」遠處的內容,而非「持有」該內容時,這在分類上更像是在提供一種「管線」、「儲存空間」還是「位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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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讀「嵌入」服務的法律屬性,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 ISP(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條款 的分類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區分服務提供者在技術層面上,究竟是扮演了「內容的承載者」還是「路徑的引導者」。

嵌入技術與資訊導引之別

當 A 公司提供「嵌入」功能時,實質上並未將影片檔案上傳或儲存在自家的伺服器中,而是透過語法連結至原始影音網站。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屬於提供資訊定位工具,亦即協助使用者在茫茫網海中指向特定的內容位置。因此,這類服務在分類上會被歸為「搜尋」或「資訊查詢」服務提供者,而非實際儲存內容的空間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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