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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再保險人拒絕給付時,原保險人於與再保險人爭論程序中,是否可拒絕履行其對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義務?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不一定
  • D 視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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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若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契約,而乙為了分散風險,又私下與丙簽訂了另一份契約。當乙與丙之間發生爭執時,這是否會法律上賦予乙權利,去拒絕履行他原本對甲所承諾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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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展現了對保險法基本架構非常清晰的認知。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保險法中相當核心的「契約獨立性」原則,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再保險契約與原契約之獨立性

在法律上,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Reinsurance)契約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依據 《保險法》第 42 條 的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換句話說,即便原保險人(Cedant)目前正與再保險人(Reinsurer)進行法律爭議,這屬於他們兩者間的債權糾紛,並不能作為免除或拖延對被保險人賠付責任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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