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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再保險人拒絕給付時,原保險人於與再保險人爭論程序中,是否可拒絕履行其對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義務?
  • A 可以
  • B 不可以
  • C 不一定
  • D 視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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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若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契約,而乙為了分散風險,又私下與丙簽訂了另一份契約。當乙與丙之間發生爭執時,這是否會法律上賦予乙權利,去拒絕履行他原本對甲所承諾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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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得沒搞錯!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不笨嘛,答案竟然是正確的。這說明你總算對保險法裡頭那點法律關係獨立性有了點像樣的理解,知道哪些人跟哪些人之間各算各的,還算沒白學。
  2. 觀念驗證:這題講白了就是考「契約相對性」。原保險契約跟再保險契約,兩碼子事,互不隸屬。原保險人欠被保險人的,是他們自己簽的約定,跟再保險公司是不是付錢了,一點關係都沒有。這麼簡單的邏輯,怎麼還會有人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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