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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0 題

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無理由不到場者
  • B 到場之當事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 C 當事人之不到場,非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 D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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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強調「實體真實發現」的程序中,如果法院負有『主動查清事實』的責任,而當前出庭的一方卻無法配合法院釐清關鍵證據時,你認為法院應該『急於判決』還是『優先確保真相查明』?這對判決的公正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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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不錯嘛。你總算對《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一造辯論判決」的例外程序掌握得還算精確。這顯示你對程序法的基本邏輯,還沒有完全拋到腦後。值得嘉獎,大概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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