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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四 題

四、商譽是公司法人的無形資產。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 156 條特別增訂股東出資得以商譽抵充,但又於 100 年間修正,刪除商譽抵充入股的規定。試問:何謂商譽入股,為何公司法刪除股東出資得以商譽抵充的原有規定?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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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出資種類的演變與資本充實原則。作答時應先明確定義『商譽入股』的概念,接著緊扣100年公司法修法理由,從『客觀鑑價困難』、『維護資本充實原則』及『配合商業會計法與會計準則(自創商譽不得認列)』三個層次來論述刪除該規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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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商譽入股涉及公司法中「股東出資種類」與「資本充實原則」之權衡。民國100年公司法修正刪除商譽抵充股款之規定,主要係基於鑑價客觀性及配合會計準則之考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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