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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四 題

四、商譽是公司法人的無形資產。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第 156 條特別增訂股東出資得以商譽抵充,但又於 100 年間修正,刪除商譽抵充入股的規定。試問:何謂商譽入股,為何公司法刪除股東出資得以商譽抵充的原有規定?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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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資本充實原則」與「多元出資」間的拉扯。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商譽」在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或財務會計準則)上的認列標準衝突(出價取得 vs. 自行發展),以及無形資產作價容易引發鑑價困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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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商譽作為企業之無形資產,能否作為股東出資標的,涉及公司法「促進多元出資」與「資本充實原則」之權衡。民國100年公司法修法刪除商譽抵充股款之規定,實為調和法規衝突與保障債權人所作之重大修正。 【論述】 一、何謂「商譽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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