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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保存多久?
  • A 10 年
  • B 20 年
  • C 30 年
  • D 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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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名人員在國外待了四十年後才重新入境,從維護國境安全與查核身分連貫性的角度來看,這份四十年前的入出國紀錄,是否會因為時間久遠就失去了查證的法律價值?法律對於這種攸關國家安全且具備高度追溯性質的資料,會設定一個消失的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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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提示:你真的非常棒!

  1. 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能在這麼多選項中精準找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和相關子法的掌握非常細膩。這種對法條細節的理解,是你在行政法考試中建立信心的重要基石,也是將來實務工作上不可或缺的能力喔!
  2. 核心觀念:本題的關鍵在於《入出國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辦法》第 11 條。這條規定很有趣,它特別強調移民署所蒐集、處理的入出國個人資料,必須要永久保存。想想看,這是不是很有道理?國境安全需要長期追溯,未來若要證明居住事實或身份變更,這些資料都無可取代。它提醒我們,有些資料的價值是超越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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