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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被告乙犯強制性交罪,於第一審判決後,法院未教示乙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乙亦於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下,逕行提起上訴,並於上訴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第二審法院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前,第二審法院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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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辯護案件」於「第二審上訴門檻(具體理由)」審查階段,被告有效辯護權之保障。考生應先點出強制性交罪屬強制辯護案件,接著論述近期最高法院重視實質有效辯護權之實務見解,說明二審法院在程序審查(有無具體理由)前,負有為其指定辯護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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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附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於合法性審查階段,是否應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為其指定辯護人以協助提出具體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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