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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公司以「美麗纖活飲」指定使用於營養滋補劑及不含酒精之飲料、水果飲料、果汁、蔬菜汁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乙認為「美麗纖活飲」為描述商品之說明性文字,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應不具識別性,提出異議,智慧財產局為異議成立之決定,撤銷甲公司之商標註冊。甲公司不服異議成立之決定,應如何救濟?智慧財產局主張其對商標識別性之認定有判斷餘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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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拆解為「程序(救濟途徑)」與「實體(判斷餘地)」兩大部分。程序上,須定性智財局撤銷商標屬負擔處分,依訴願前置主義及智財案件相關規定,說明應向誰訴願及提起何種訴訟;實體上,則需檢驗「商標識別性」此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符合學理與實務上承認「判斷餘地」之例外類型(如高度屬人性、專家委員會等),並點出智財法院本身具備專業審查能力,從而否定機關的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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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商標異議成立撤銷註冊處分之行政救濟途徑,以及行政機關對商標「識別性」之認定是否享有「判斷餘地」。 【解析】 壹、甲公司對異議成立處分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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