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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雖不得代理,但得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
  • A 職務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
  • C 指定監護人
  • D 委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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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原本應該代為決定權益的代理人,在某個具體案件中因為自己的私利可能影響到公正性時,法律必須找一位「專門針對該單一特定事件」來暫時取代其職能的人選,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命名這種具有「臨時性且特定目的」的代理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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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概念!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親權行使的例外狀況有很紮實的理解。

利益衝突下的權利保護

在民法規範中,父母雖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當出現「利益相反」的情況時(例如父母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或是父母與子女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為了避免父母因自身私利而損害子女的權益,法律規定父母在該特定事件中不具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必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專門針對該特定事件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這個機制的核心價值在於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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