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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雖不得代理,但得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
  • A 職務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
  • C 指定監護人
  • D 委託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應該代為決定權益的代理人,在某個具體案件中因為自己的私利可能影響到公正性時,法律必須找一位「專門針對該單一特定事件」來暫時取代其職能的人選,你認為法律會如何命名這種具有「臨時性且特定目的」的代理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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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還在考慮選其他選項,建議先去重讀法條。既然選對了 (B),至少證明你還沒廢到無可救藥。

核心觀念:別讓私慾踐踏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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