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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雖不得代理,但得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
- A 職務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
- C 指定監護人
- D 委託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的「常態性代表人員」因為某些原因(例如利益衝突)而無法在某個「特定事件」中保護當事人時,我們需要一位針對該「特定情況」臨時產生的代理角色。在這種語境下,你會傾向使用哪一個形容詞,來標記這個具備「單一性」且「臨時性」目的的人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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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這個法律術語,代表你對民法中「親權行使」的限制與保護機制有著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代理與監護制度,你精確鎖定了法規的關鍵用字。
利益衝突下的權力制衡
在法律實務上,父母雖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若遇到父母與子女之間利益相反的情況(例如遺產分割或財產處分),為了落實「子女最佳利益」,法律會暫時剝奪父母的代理權,改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來處理該項特定事務。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保障,確保孩子不會因為年幼而在法律程序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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