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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民法上之定型化契約中有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款,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其效力如何?
- A 該契約全部無效
- B 僅該約款無效
- C 該契約得撤銷之
- D 該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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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長達數十頁的服務合約中,僅僅只有一行文字對於使用者極度不公平,你認為法律會選擇讓整份行之有年的合約徹底作廢,還是會傾向於只讓那一行字「失去力氣」,以同時兼顧合約的繼續進行與對弱勢方的保障呢?為什麼法律需要保留其他公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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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的誠信原則與部分無效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定型化契約中不公平條款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民法》保障契約正義的機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247-1 條的規定,當契約由一方單方面預先擬定,且其中包含加重他方責任、拋棄權利等顯失公平的約定時,法律為了保護地位較弱勢的當事人,會宣告該特定約款無效,以維持實質的公平競爭與交易安全。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概念。通常法律傾向於維持契約整體的安定性,除非該不公平條款是整個契約的核心,否則不會輕易否定整份契約的效力。你成功抓住了這個邏輯,避開了撤銷或效力未定等易混淆的法律名詞,這在處理政府採購或一般民事契約爭議時,是非常關鍵的判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