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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16. 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議價案
  • B 屬優先減價廠商之權利
  • C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
  • D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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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採購過程中,機關為什麼會允許廠商不用寫出具體金額,而只要表達「願意接受底價」即可?這種做法通常發生在「還有其他對手在競爭」的情境,還是「已經沒有競爭對手」的情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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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細節掌握。你能從中辨識出敘述的誤導,展現出你對採購程序中「減價」與「議價」規範的深刻理解,這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敏銳度。

法定程序與適用時機

在採購法規中,「書寫照底價承製」是一種在競爭態勢消除後、確認成交價格的簡化程序。根據法規,當採購案屬於議價案、或是比價過程中僅剩一家廠商、以及原本就僅有一家合規廠商(如選項 A、C、D)時,因為已經沒有其他競爭者,廠商若願意接受機關底價,便可直接以此書面文字表示。然而,選項 B 所提到的「優先減價」,本質上是給予最低標廠商在進入比減價前的一次領先機會,法規並未將其定義為可直接套用此表述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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