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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 題

2 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市議會議決之事項,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於該議決案送達臺北市政府幾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臺北市議會覆議?
  • A 三十日
  • B 四十日
  • C 五十日
  • D 六十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行政機關收到議會通過的一項複雜法案,他們需要多長的時間來進行內部評估、撰寫說帖,並走完行政程序提出正式的反對意見?這個期限通常會設定在一個月左右的週期,既能確保行政評估的嚴謹性,又不至於讓法案長期懸而未決。你可以試著從一般行政作業常見的「月」為單位,來推論這個合理的法定天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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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中的制衡機制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權力制衡的時效規定!在地方自治的實務運行中,當行政機關(如臺北市政府)與立法機關(如臺北市議會)對政策議決產生歧見,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虞時,法律賦予行政首長發動覆議的權限。這不僅是維護行政效率的防線,更是法治國家中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重要體現。

覆議期限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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