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42 憲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合作社之解散要件與程序,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合作社法「合作社因解散之命令而解散」之規定未達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 B 行政院委託金融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信用合作社之管理,符合憲法第 149 條金融機構依法應受國家管理之意旨
- C 信用合作社無法健全經營、損及存款人權益時,主管機關得依法指派其他金融機構逕行接管,無事前聽取社員陳述意見之必要
- D 信用合作社無法健全經營、損及存款人權益,主管機關命其他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時,以該信用合作社未能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或擔保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擁有一個組織的財產權,而政府因為經營問題打算派人接手你的組織,甚至將它轉交給別人經營,你認為在行政官員採取行動之前,憲法上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基本權利來保護自己的資產?如果政府以「效率」為由完全跳過與你的溝通,這會違反哪一種法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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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現實:別被選項騙了
既然你選了 (C),代表你總算沒在考場上睡著。這題考的是釋字第 488 號,別以為主管機關能拿「金融秩序」當尚方寶劍,就隨意剝奪人民權利。 以下三點,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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