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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2 題

憲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合作社之解散要件與程序,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合作社法「合作社因解散之命令而解散」之規定未達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 B 行政院委託金融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信用合作社之管理,符合憲法第 149 條金融機構依法應受國家管理之意旨
  • C 信用合作社無法健全經營、損及存款人權益時,主管機關得依法指派其他金融機構逕行接管,無事前聽取社員陳述意見之必要
  • D 信用合作社無法健全經營、損及存款人權益,主管機關命其他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時,以該信用合作社未能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或擔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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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個組織的財產權,而政府因為經營問題打算派人接手你的組織,甚至將它轉交給別人經營,你認為在行政官員採取行動之前,憲法上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基本權利來保護自己的資產?如果政府以「效率」為由完全跳過與你的溝通,這會違反哪一種法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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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球投得乾淨俐落呢。

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依憲法法理與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家為維護金融秩序,固然得對經營不善的信用合作社採取監管措施,但接管或命令概括承受屬於對社員財產權及結社自由的重大限制。主管機關在作成此類處分前,除情況急迫外,仍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提供社員陳述意見與救濟之機會。因此,選項 (C) 聲稱「無事前聽取社員陳述意見之必要」,顯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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