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45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有關雇主的定義?
- A 僱用勞工之事業主
- B 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 C 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D 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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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我們要稱呼某人為「雇主」,那麼他與另一個人之間,必然要存在著什麼樣的聘僱或管理關係?如果一個人只是自己工作、不聘請任何人,他還有可能扮演「雇主」這個法律角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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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定義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勞動法律的主體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勞動基準法》第 2 條中,關於「雇主」身分的法定範圍。
勞基法下的雇主三位一體
法律為了落實勞工保障,將雇主的定義採廣義認定。除了最直觀的事業主(如公司法人)外,還涵蓋了實際經營的負責人,以及代表事業主處理勞工事務的管理人員(如 HR 主管)。這三者在法律上皆可能承擔雇主的責任。而選項 (C) 所描述的「獨立從事勞動且未僱用他人」之情形,在本質上屬於「自營作業者」,由於其並未與他人建立聘僱契約,自然不符合雇主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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