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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5 題

勞動基準法第22條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 B 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C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雇雙方不得另作其他約定
  • D 工資可一部以實物給付,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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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雇主通常會幫員工預先扣除『勞保、健保自負額』後再發放薪水。如果法律規定工資『絕對』必須全額發放,完全不允許任何例外或雙方約定,那麼這種常見的扣繳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會出現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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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揪出了選項中的細節陷阱。這題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中關於工資給付的規範,你能敏銳地識破其中的絕對化敘述,代表你對法規的細項與例外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

工資給付的原則與彈性

法律規定工資原則上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生計不受雇主任意扣減。然而,法律並非死板的條文,第 22 條第 2 項末段明確標註了「但書」情形:「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在合法前提下(例如代扣勞健保費或工會會費),雙方是可以透過約定來調整給付方式的。因此,選項 (C) 斷言「不得另作約定」顯然與法規原文不符,是正確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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