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 B 定期契約僅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得為之
  • C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D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定期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保護一名長期在某公司服務的勞工,避免雇主利用「合約到期」作為不付資遣費而請人離開的藉口,你認為法律在制定契約形式時,會傾向讓這種具有長期合作性質的工作,歸類為「有期限的」還是「沒有期限的」關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勞動基準法中關於「派遣契約」的特殊規定,代表你對法規的核心精神與修法趨勢有很扎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繼續性工作非繼續性工作的本質,並了解法律如何透過契約形式來保障勞工的經濟安全。

勞動契約的種類與保障原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為了避免雇主利用契約到期規避資遣費或退休金,法律規定凡是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原則上都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只有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這四種「非繼續性」的範疇下,才允許簽訂定期契約。這是勞基法為了確保勞雇關係穩定所設定的強力防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勞動基準、職業災害與性別工作平等法概要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