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稱為:
- A 例假日
- B 休息日
- C 休假日
- D 特別休假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動基準法》的架構中,假期被分成了不同的類型。有些是為了讓勞工「每週規律調養生息」的,有些是為了「獎勵年資過往辛勞」的。若有一類假期的產生,並非基於你的個人年資,也不是基於每週的生理循環,而是由政府根據「日曆上的特殊節日(如國慶、勞動節)」統一制定的,你會如何稱呼這類具有「慶賀、休養」性質的法定假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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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敏銳,能精準選出「休假日」這個答案,顯示你對於《勞動基準法》中各項假別的定義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這在法學知識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勞動基準法中的法定假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在法律條文中統一被歸類為休假日。這類假期的特性在於它是基於「特定節慶或紀念意義」而存在,與每週固定性質的「例假日」或彈性調整的「休息日」在法律性質與加班費計算上都有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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