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
- A 臨時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B 季節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C 特定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D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六十日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要在某些情況下「強行介入」,把原本講好有期限的合約變成沒有期限?如果一項工作原本就是為了「特定的專案」或「特定的季節」而存在,法律僅因為雇主忘了在期滿當天叫勞工回家,就強制要求雇主必須永久聘僱他,這是否合理?還是這種「默認即轉正」的保護,應該優先適用於那些性質上較不穩定、容易被雇主用來規避長期保障的特定類型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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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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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契約性質轉換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第 9 條第 2 項的「擬制不定期契約」條款。在法律設計上,為了防止雇主透過不斷簽訂短期契約來規避資遣費或退休金,法律會在特定條件下主動介入,將「定期」契約賦予「不定期」的法律地位。
契約轉換的法律要件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區分「不同性質」的定期契約。法律僅針對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給予「雇主沉默即視為同意轉正」的保護;這是因為這兩類工作的界線較模糊,若雇主未即時表示反對並讓勞工繼續工作,法律便推定雙方已有長期僱傭的默契。而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因其任務目的或期間高度明確,並不適用這種自動轉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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