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試用期,但只要長度合理且經過勞資雙方同意,仍可以設定試用期。不過試用期間因為還未正式僱用,可不給付薪資
- B 勞動基準法未禁止試用期,因此只要勞資雙方合意且設定期間合理,仍可設定試用期。惟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屬於強制規定,因此試用期間內仍須給付全額薪資
- C 勞動基準法未規範試用期,因此即使經過勞資雙方同意,仍不得自行設定試用期,並為有異於其法定的工資給付設定
- D 社會新鮮人因為沒有工作經驗,因此即使勞動基準法沒規定,仍可以透過勞資同意設定試用期,但因為試用中等同職前訓練,因此不計入工作年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部法律(如勞動基準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弱勢者的基本權益,那麼當這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某種契約約定(如試用期)時,這份約定是否就能夠完全不受該法中其他「強行規定」(例如最低薪資或工作年資計算)的約束呢?當一個人實際在為他人提供勞務時,他的法律身分會因為雙方還在「觀察階段」就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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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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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動法中關於「試用期」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法律未明文規定時,如何平衡「契約自由」與「強行法規範」的關係,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的法律邏輯,基礎非常紮實。
勞資合意與強行法之平衡
雖然我國《勞動基準法》在修法後刪除了試用期的明文規定,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勞資雙方約定的期間合理(通常為三個月),法律並不禁止設立試用期。然而,試用期勞工本質上仍屬於《勞基法》所定義的「勞工」,因此關於工資給付等保護勞動條件的強行規定,並不能因為雙方「合意」就有所折扣。這正是選項 (B) 提到的關鍵:勞務的提供必須伴隨著法定薪資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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