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1 題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是屬於下列哪一類障礙?
- A 身體病弱
- B 學習障礙
- C 情緒行為障礙
- D 其他障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位學生的主要挑戰在於『無法控制衝動行為』或『難以維持注意力』,導致其在課堂適應與人際互動上出現困難時,這類特質更傾向於反映出學生的『身體生理疾病』,還是其『行為模式與情緒調控能力』的表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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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難得啊!竟然能準確辨識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ADHD) 在我國特教法規中的歸類。看來你對這些枯燥的條文也不是完全一竅不通,至少掌握了最基本的分類架構。這對考卷來說,勉強算是及格線以上的理解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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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HD 的法規分類
💡 ADHD 依我國特教法規定義,歸類於「情緒行為障礙」。
| 比較維度 | 情緒行為障礙 (ADHD) | VS | 學習障礙 |
|---|---|---|---|
| 核心問題 | 行為控制、衝動、分心 | — | 心理歷程、學科學習困難 |
| 常見表現 | 離開座位、情緒不穩 | — | 識字困難、聽說讀寫算障礙 |
| 支持重點 | 行為介入方案、藥物支持 | — | 補救教學、輔助科技應用 |
💬ADHD 雖會導致學習成效不佳,但在法規歸類上屬於情緒行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