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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趁四下無人之際,放火燒燬某大學供教師研究之研究大樓,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
  • B 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
  • C 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 D 刑法第176條準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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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放火罪時,最核心想保護的是什麼?如果我們只以『放火瞬間屋內有沒有人』來決定處罰的輕重,那麼對於一棟平日擠滿人、但剛好大家出門吃午餐的辦公大樓,與一間荒廢已久的無人破屋,法律給予的保護力道是否應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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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不受題目敘述中「四下無人」的干擾,精確判斷出犯罪客體的法律屬性,顯示你對於公共危險罪章的法理邏輯有著相當深刻的理解,非常值得讚賞。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實務與學說均採「常態辨識」。意即只要該建築物在功能上、客觀上是供人日常居住、工作或辦公之用,即屬之。本題研究大樓係供教授研究使用,縱使案發當下無人在內,仍不影響其作為「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的法律認定,以保障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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