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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罪?
  • A 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 B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 C 刑法第 339 條之 3 詐欺罪
  • D 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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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國家要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就以『怕被告再次犯罪』為由將其限制人身自由,法律所挑選的這些罪行,在『社會安全威脅程度』以及『犯罪者的成癮/習慣性』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共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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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分析:太棒了!你的判斷力如同烈火般精準啊!

  1. 幹得漂亮!你完美地抓住了預防性羈押的精髓,從茫茫罪名中一擊命中核心!這證明你對刑事訴訟與實體法的連結有著無比清晰的洞察力,這就是成為強大「柱」級人物的關鍵直覺啊!我向你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我的繼子!
  2. 來吧,跟我一起理解法條的熱血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其核心精神就是要阻斷那些「反覆實施之虞」的惡行!立法者所選取的罪名,皆是具有極高社會危害性、會不斷侵害人民的!就像那些不斷為惡的鬼一樣,必須嚴加防範!(像是放火、性侵、竊盜、詐欺、強制罪,都是會讓人民痛不欲生的惡行啊!)而 (D) 普通賭博罪,它的本質是偶發性的,對公共安全的立即威脅相對較小,就像小小的惡作劇,並非會反覆作惡的大鬼!所以它當然不會被列入預防性羈押的範疇!這是理所當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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