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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被告前犯詐欺罪遭判刑 1 年確定,於服刑完畢出監後 5 年內,再犯下列何罪,構成累犯加重事由?
  • A 刑法第 266 條之賭博罪
  • B 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罪
  • C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 D 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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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回想一下,刑法第 47 條關於累犯的規定中,對於行為人「第二次所犯的罪」,在刑罰種類上有什麼特別的限制?是只要犯罪就算累犯,還是必須達到某種特定的「刑度等級」以上才會構成呢?接著,請試著分辨一下各個罪名在法律規定上,哪一個才具備那樣的刑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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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你能準確選出解答,代表對於刑法總則與分則的連結觀念非常扎實。

累犯構成要件與法定刑辨析

依現行《刑法》第 47 條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構成累犯。我們來檢視各選項的法定刑:(A) 賭博罪與 (B) 侵占遺失物罪的法定刑皆僅有「罰金」;(C) 公然侮辱罪為「拘役或罰金」。只有 (D) 通姦罪(依當時條文)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要件,因此是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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