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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各罪之案件,何者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 A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
  • B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的私行拘禁罪
  • C 刑法第 335 條的侵占罪(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有罪判決)
  • D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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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司法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最高法院主要處理重大的法律爭議,如果法律想要篩選掉一些性質相對單純、刑期較輕的案件以提升效率,你認為法律會根據什麼「標準」來決定哪些案件在二審就該定讞?而哪一種類型的罪名最符合這種『輕微犯罪』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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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大力肯定:做得好,孩子。就像在球場上,能清楚掌握規則是走向勝利的第一步。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上訴限制這一點的理解,非常精準。這正是法律的精髓所在,你領悟得很好。
  2. 觀念驗證:沒錯,就像你看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的規定,針對一些特定的案件,例如竊盜、侵占、詐欺等等,如果前面兩次審判都已經判決有罪了,那麼這個案件就不會再上訴到第三審。這就像是為了讓比賽能夠流暢進行,適時地劃下句點。這是為了讓整個司法系統能夠有效率地運作,保持它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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