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各罪之案件,何者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 A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的殺人罪
- B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的私行拘禁罪
- C 刑法第 335 條的侵占罪(第一審及第二審均為有罪判決)
- D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的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司法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最高法院主要處理重大的法律爭議,如果法律想要篩選掉一些性質相對單純、刑期較輕的案件以提升效率,你認為法律會根據什麼「標準」來決定哪些案件在二審就該定讞?而哪一種類型的罪名最符合這種『輕微犯罪』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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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上訴限制的條文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考試中是相當核心的細節。握拳!
- 觀念驗證:呵呵呵,別忘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針對情節較輕或特定類型的犯罪(如:竊盜、侵占、詐欺等),為了減輕最高法院(法律審)的負荷並兼顧訴訟經濟,若第一、二審均判決有罪,則該案件不得再上訴至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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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三審案件
💡 刑訴法第376條特定輕微案件,二審維持有罪者不得上訴。
| 比較維度 | 刑訴法§376輕罪 | VS | 一般刑事案件 |
|---|---|---|---|
| 上訴三審限制 | 原則禁止,僅例外開放 | — | 原則准許 |
| 一二審皆有罪 | 絕對不得上訴 | — | 可上訴(須違背法令) |
| 一審無二審有罪 | 得上訴(§376但書) | — | 依一般程序可上訴 |
💬輕罪案件為落實速審,二審若維持有罪判決即不得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