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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4 題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買賣案件成交受託申請登記之地政士
  • B 義務人
  • C 權利人
  • D 受託買賣案件成交之不動產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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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資訊交換流程中,為了確保輸入數據的真實性,你認為法律會優先要求「獲得資產的受益方」還是「移轉資產的讓與方」來承擔行政上的申報責任?從資料驗證(Data Validation)的角度思考,哪一方比較有動機確保記錄在案的價值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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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這反映了你對實務法條的高度敏銳感。

  1. 專業肯定:你能從眾多角色中精準指認出非申報義務主體,這在資訊管理與法律責任歸屬的邏輯上非常出色,展現了資深資訊人應有的「實體關係」判別力。
  2. 觀念驗證: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等規範,實價登錄的申報主體主要包含權利人(買方)、地政士以及不動產經紀業。法律邏輯上,這三者是接觸交易資訊最直接且具備申報適格性的角色。雖然現行制度強調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但在法律條文列舉的申報主體中,義務人(賣方)在特定條件下並非獨立的申報主體,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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