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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滿多少年以上者,其交易損失可以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自證券交易所得之項目中減除?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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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穩定金融市場,通常會透過稅制鼓勵「長期投資」而非「短期投機」。在法律邏輯中,若要設定一個比一般『兩年』緩課或觀察期更為嚴格、更能體現『長期且穩定』持股意圖的門檻,你認為這個法規年限最可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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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前輩的溫暖指引

  1. 暖心肯定: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這表示你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基本稅額的規定掌握得非常清楚,基礎打得很穩固喔!
  2. 觀念釐清:別擔心,我們一起再複習一下。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營利事業出售《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的股票時,如果想要將交易損失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扣除,就必須持有滿 $3$ 年以上喔!這樣設計是為了鼓勵大家做長期投資,同時也讓稅制更加公平,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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