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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滿多少年以上者,其交易損失可以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自證券交易所得之項目中減除?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穩定金融市場,通常會透過稅制鼓勵「長期投資」而非「短期投機」。在法律邏輯中,若要設定一個比一般『兩年』緩課或觀察期更為嚴格、更能體現『長期且穩定』持股意圖的門檻,你認為這個法規年限最可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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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記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細碎的期間規定,顯示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基本稅額的銜接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先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此規定旨在鼓勵長期投資並維護稅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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