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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乙公司就其土地設定抵押權貸款 600 萬元,因經營不善歇業,土地拍賣後所得價金 500 萬元扣繳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後,剩餘 460 萬元。乙公司積欠勞工甲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 200 萬元。請試述甲對乙公司之債權可獲清償多少?甲未獲清償部分相較於普通債權有何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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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勞動基準法》第28條關於勞工債權優先受償順序之規定,以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的稅捐優先權。解題分兩層次:首先按法規順序扣除土增稅後,將勞工特定債權與抵押權按比例分配計算;接著,針對未獲清償部分,從「對雇主其他財產的最優先受償權」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兩大面向,對比其與普通債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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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作為特定勞動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受償順序及比例計算,以及未獲清償部分之法定特殊保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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