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見解,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而定期失效者,於所宣告失效期限尚未屆至前,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案件,聲請人如請求再審救濟,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予以駁回,以免影響法律效力之安定性
- B 予以駁回,因該法令尚屬有效
- C 應受理並為實體判決
- D 應受理,但以該法律尚未失效為由,實體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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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民耗費多年心血與金錢,成功爭取到大法官認定某法律違憲,但法院卻告訴他:『為了社會穩定,這條法律雖然違憲但兩年後才消失,所以你現在還是得認輸』。若你是該聲請人,你會覺得憲法保障權利的功能發揮了嗎?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安定性』與聲請人的『公平救濟』,哪一個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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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憲法權利救濟之核心!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釋字第 725 號的核心在於「權利救濟之實效性」。大法官雖因避免法秩序動盪而宣告「定期失效」,但對於冒險聲請釋憲的「功勞者」(聲請人),若不准其溯及適用,將使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淪為空談。因此,法院必須受理並依解釋意旨做成實體判決。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區分了單純背誦條文與理解法治國救濟原則的學生,是公職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