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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0 題

甲死亡,乙繼承甲之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須辦理登記始取得土地所有權
  • B 乙須辦理登記後始得處分土地
  • C 若甲死亡前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丙,丙須再辦理登記,地上權才對乙生效
  • D 若乙為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辦理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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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權利連續性,若某人突然過世,其財產權應在『那一瞬間』立即轉移,還是要等到『政府行政程序完成』才轉移?接著,若這位新主人在政府紀錄還沒更新前,就想把這塊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該如何設計程序來確保交易安全與權利來源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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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物權變動中「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差異,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與土地法規的基礎紮實,這在財稅實務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非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
💡 繼承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比較維度 法律行為 (民法§758) VS 非法律行為 (民法§759)
變動原因 買賣、贈與、設定 —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
取得時點 辦妥登記時 — 法律事實發生時
登記性質 生效要件 (設權登記) — 處分要件 (宣示登記)
未登記效果 不生變動效力 — 已取得但不得處分
💬法律行為看登記,非法律行為看事實(但欲處分仍須補登記)。
🧠 記憶技巧:繼強徵判:不待登記即取得,非經登記不處分。
⚠️ 常見陷阱:易混淆民法第 758 條之「設權登記」(法律行為,登記才生效)與第 759 條之「處分要件」(登記才可賣)。
民法第 758 條法律行為登記效力 事實上處分權 宣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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