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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申請登記時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申請不動產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如果義務人提出印鑑證明,則可以免親自到場。除了提出印鑑證明之外,義務人還有那些情形得免親自到場?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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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土地登記之親自到場原則及其例外」。這是在確保登記真實性與簡政便民之間的權衡。思考路徑如下:

  1. 辨識母法與子法: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了親自到場的原則,而第41條則是羅列了各種「免親自到場」的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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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關義務人親自到場原則之例外規定。此規定係為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實,但為兼顧實務運作之效率,法律設有諸多配套措施。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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