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五 題
📖 題組:
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請說明下列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何?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又為何?(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共有土地協議分割 (二)公有土地標售 (三)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調解 (四)法院之判決 (五)抵押權塗銷
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請說明下列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何?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又為何?(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共有土地協議分割 (二)公有土地標售 (三)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調解 (四)法院之判決 (五)抵押權塗銷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五)
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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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押權塗銷」,考生應直接連結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消滅之從屬性原則(如主債權清償)。接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145條等規定,針對不同消滅原因(清償、拋棄、法院判決等),分別對應其「證明文件」與實體權利消滅的「發生日期」。
小題 (一)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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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直接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關於應備文件的規定,以及內政部頒布的「登記原因標準表」。針對「共有物協議分割」,需點出其本質為共有人間之契約行為,故證明文件必定為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協議書,發生日期即為契約成立(意思表示一致)之日。
小題 (二)
公有土地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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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公有土地標售」,應立刻聯想公有財產處分的實務程序。標售後得標人繳清價款,公務機關會核發特定文件作為產權移轉依據,該文件即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而核發該文件之日即為權利變動(登記原因發生)的基準日。
小題 (三)
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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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及《登記原因標準表》的規定。關鍵在於鄉鎮市調解必須「經法院核定」始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以此推導其證明文件;同時須釐清原因發生日期是「調解成立日」而非「法院核定日」。
小題 (四)
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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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法院判決辦理登記,應立即聯想《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及《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申請)。思考重點在於區分實體權利變動的時點(即判決確定)與應備文件(須證明判決已具既判力),進而推導出原因證明文件及發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