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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若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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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撤銷緩起訴」之法定要件。看到緩起訴期間內「更犯他罪」,應立刻精確鎖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解題關鍵在於點出兩個核心:第一,新罪必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二,撤銷與否屬檢察官之「裁量權(得撤銷)」,並非一犯罪就當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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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他罪,是否當然導致原緩起訴處分被撤銷而失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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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緩起訴處分的法定門檻。看到題目首先應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的要件,接著審查甲所犯「刑法第 212 條」之法定刑是否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最後將甲的犯後態度與素行涵攝至檢察官的裁量權中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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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犯刑法第 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之被告,是否符合緩起訴處分之法定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得否提起再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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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釐清「告發人」與「告訴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權利的差異。思考核心為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聲請再議之主體適格要件,確認告發人無再議權後,可進一步補充無告訴人時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再議之規定,以完整答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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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發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是否具備聲請再議之主體資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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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程序法概念:第一是「案件單一性」,檢察官對行為人單一犯罪事實之一部為處分,效力是否及於全部;第二是「緩起訴處分之撤銷門檻」,事後發現新事實致變更法條,若新罪名仍屬得緩起訴之範圍,能否作為撤銷原處分之法定事由。考生應先檢驗新法條(戶籍法第75條)是否符合緩起訴法定要件,再論述法定撤銷事由之封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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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始發現同一案件之新事實而應變更起訴法條為較重之罪,惟該罪仍符合得緩起訴之要件時,原確定之緩起訴處分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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