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已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租賃物已交付於承租人占有後,出租人卻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法律效果如何?
- A 租賃契約因此無效
- B 原出租人與原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不受影響
- C 租賃契約不得對抗受讓租賃物之善意第三人
- D 租賃契約對於受讓租賃物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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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之間私下簽訂的契約,竟然能對『契約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拘束力時,通常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社會價值?如果法律不強制新屋主繼受這份合約,對於已經居住在內且對合約有正當信賴的占有人,會造成什麼樣無法補救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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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425 條「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法律為保護居於弱勢的承租人,規定只要租賃物已交付且契約經過公證(或五年內未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即便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該租賃契約仍「法定移轉」至受讓人,對新屋主繼續有效。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基礎)。這是國考與實務中極為重要的觀念,旨在測試學生對於「租賃權物權化」這項例外原則的掌握程度,你能精確選出 D,顯示你對債權與物權的變動關係已有深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