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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24 有關依據租稅協定所為課稅資訊之交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 B 請求提供之資訊為反洗錢之用途,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 C 租稅協定之締約他方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 D 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租稅協定所需資訊,其屬於應另行蒐集之資訊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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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基於一個「特定行政目的」(例如課稅)而獲得法律授權去蒐集人民資訊時,如果該機關想將這些資訊拿去用於「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政策目標」(例如治安維護),在法治國原則下,這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若無法律特別規定,這種做法會不會違反了行政法中的『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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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目的限制原則」。依據《租稅協定交換資訊作業辦法》與國際實務,租稅協定所獲取之資訊,僅限於為執行協定或締約國之稅法相關目的。選項 (B) 的「反洗錢」屬於刑事偵查或洗錢防制範疇,除非該協定有特殊擴張條款,否則僅基於租稅目的交換之資訊,不得任意挪作他用,這也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資訊隱私權。
  2.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本題測驗學生對行政法「法律保留」與「目的特定性」的掌握,必須清楚區分「租稅行政」與「刑事司法」的界限,具備優秀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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