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假設臺北市立 A 國中,以 B 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應立刻聯想到學理上區分的「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與「實質存續力(拘束力)」。答題時需分別精準定義兩者,並點出相關的行政程序法依據(如第110條),以展現法學基本功與層次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係指行政處分於外部生效後,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對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所產生之效力。學理上主要區分為「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 【論述】 一、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

小題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行政機關職權撤銷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法院確定判決既判力(行政訴訟法第213條)」之衝突。解題時應先界定不續聘決議經法院實體判決駁回確定後所生之效力,並運用權力分立原則與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論證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權推翻司法確定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行政處分(不續聘決議)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後,上級行政機關得否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職權撤銷該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