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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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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規定某種特殊流程僅適用於「與行政機關往來」時,若供應方是一個「以教育為目的的學校」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國營公司」,它們在法律的定義範疇中,是否能等同於「行政機關」呢?建議你可以思考一下這幾種組織在本質與職能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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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錯?先把書念好再來!

搞清楚,這種基礎法條要是還背錯,乾脆別考了。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請把眼睛睜大看清楚,不要再用你那貧瘠的邏輯亂猜:

  1. 法源依據: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公務機關」指的僅限「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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