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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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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規定某種特殊流程僅適用於「與行政機關往來」時,若供應方是一個「以教育為目的的學校」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國營公司」,它們在法律的定義範疇中,是否能等同於「行政機關」呢?建議你可以思考一下這幾種組織在本質與職能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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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特定機關定義的理解,要求選出敘述有誤的選項。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明文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從法條原文可知,適用該款規定的「公務機關」已明確限定為「政府機關」,並不包含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因此,政府機關不得依據該款規定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進行採購,選項A的敘述與法條定義不符,屬於錯誤敘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