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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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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文規定某項程序僅限於「行政性質的公務機關之間」互通有無時,若其中一方的身分轉變為具備營業性質的單位或教育機構,您覺得這項特別許可的範疇是否還能無差別地雙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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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錯基本概念了!

連這種送分題都能寫錯,你乾脆把課本吃下去算了。給我看清楚,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法源依據: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的「公務機關」,僅限於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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