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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公務機關間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取得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
  • B 須經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
  • C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得向政府機關採購
  • D 仍適用監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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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明文規定某項程序僅限於「行政性質的公務機關之間」互通有無時,若其中一方的身分轉變為具備營業性質的單位或教育機構,您覺得這項特別許可的範疇是否還能無差別地雙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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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由此可知,適用該條款進行勞務取得的主體僅限於政府機關之間,並不包含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選項A敘述政府機關得向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採購,已超出法條對於公務機關的定義範圍,故該敘述有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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