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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7 題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B 公開評選
- C 公開招標
- D 統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採購案件的金額非常小(未達公告金額)時,法律通常會提供較為簡便、靈活的程序。而在採購法中,有一種模式是將「規劃設計」與「後續執行」全部打包交給同一個廠商負責,這種模式通常涉及複雜的介面整合與較大的責任範圍;你認為對於一個小額且專業導向的服務案,這種「大包整併」的模式與「簡化程序」的初衷是否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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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小額採購程序」與「採購性質」的分類有很清晰的邏輯。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資訊服務的辦理方式多樣,但必須根據採購金額的門檻來適用正確的程序法源。
資訊服務採購的程序選擇
針對未達公告金額的委託資訊服務,機關可以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採取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或是依據《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的評選規定進行 (B) 公開評選。當然,機關若想採取最嚴謹的 (C) 公開招標 也是法律所允許的。這些方式的核心都在於如何「挑選」出最合適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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