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 A 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 B 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 C 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為了辦公需求,向民間廠商採購電腦或文具設備時,雙方簽訂契約的行為,比較像是「長官對部屬的命令」,還是像「一般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在這種關係中,雙方的地位是高低尊卑,還是對等的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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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A
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B
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C
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可以給我這題詳解嗎?每個答案對在哪?
行政行為性質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之行為屬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私經濟行政)。
| 比較維度 | 公法行為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政) |
|---|---|---|---|
| 行為目的 | 達成行政目的、行使公權力 | — | 單純商業往來、國庫行為 |
| 代表案例 | 健保特約、軍校公費契約 | — | 政府採購、買賣辦公用品 |
| 救濟管道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關鍵在於契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達成及是否具有公權力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