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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 A 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 B 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 C 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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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為了辦公需求,向民間廠商採購電腦或文具設備時,雙方簽訂契約的行為,比較像是「長官對部屬的命令」,還是像「一般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在這種關係中,雙方的地位是高低尊卑,還是對等的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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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下公法行為性質之爭議? A 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B 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 C 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康保險合約 可以給我這題詳解嗎?每個答案對在哪?
📝 行政行為性質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之行為屬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私經濟行政)。
比較維度 公法行為 (行政契約) VS 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政)
行為目的 達成行政目的、行使公權力 單純商業往來、國庫行為
代表案例 健保特約、軍校公費契約 政府採購、買賣辦公用品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關鍵在於契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之達成及是否具有公權力特徵。
🧠 記憶技巧:採購招標是私法,健保軍校是公法;退學視同公權力,二分法律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是政府機關簽訂的契約皆為「行政契約」。實際上,購買辦公器材、政府採購等屬於私經濟行為。
行政契約 私經濟行政 雙階理論 釋字第 5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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