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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二 題

二、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當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該房屋所依附之地上權、典權是否消滅?又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涵為何?試依本條文之立法意旨評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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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土地法第104條的核心立法目的:『促進房屋與基地所有權合一』。答題須分兩層次:第一層運用民法第762條『混同』法理,推導基地所有權人買受房屋後,用益物權的消滅;第二層則須結合物權的『排他性』與租賃權的『債權性質』,精準批判『以登記先後定順序』這句條文在法理邏輯上的嚴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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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基地所有權人行使房屋優先購買權後,原用益物權是否因「混同」而消滅;以及土地法第104條「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之規定,在法理與邏輯上之立法謬誤。 【解析】 壹、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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