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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一 題

一、甲所有 A、B 地號兩筆毗鄰並均屬面臨相同道路之土地。其中 A 地號土地,經甲將其設定區分地上權予乙;之後,甲未徵得乙同意又將 A 地號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丙。若此,試問:於此情形下,乙、丙 2 人之法律關係為何?請闡釋分析之。又,假設土地所在地之 T 縣政府現因公共工程之必要,報經核准徵收 A、B 地號土地;則於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A 地號土地是否因前開他項權利之設定,其宗地市價之影響因素應與 B 地號土地有差異?請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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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私法物權競合』與『公法徵收估價』之雙重能力。第一層次須運用《民法》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併存之『後設定不得妨害先設定』原則;第二層次須援引《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2條,點出徵收市價查估係以『無負擔價格』為準,他項權利不影響宗地估價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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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同一土地上先設定區分地上權,後未經同意再設定普通地上權之效力及其權利行使順位。 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既存之他項權利(地上權)是否為影響宗地市價評估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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