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0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將其所有之土地於設定抵押權予乙後,再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嗣後於土地上興建房屋一棟。抵押權人乙因甲逾期不清償其債務,可否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該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又地上權人丙可否就該房屋,出讓予乙?請依規定分別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先設定抵押權,後設定地上權並建屋』,應立即聯想民法第866條(除去權利)與第877條第2項(第三人建屋之併付拍賣);看到『地上權人出讓房屋』,則須直覺套用民法第838條第3項的『處分一體性原則』(地上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處分)。答題時應嚴守三段論法,層次分明地論述兩大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一、抵押權設定後,第三人於土地上取得地上權並建屋,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得否聲請併付拍賣? 二、地上權人處分其土地上之建築物時,是否受「處分一體性」原則之限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