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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五分之一、乙五分之四。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得否未經甲之同意,先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供借款之擔保,復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丁,供丁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居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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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設定負擔」之規範,解題關鍵在於區辨《民法》第819條第2項(全體同意)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的適用關係。考生須敏銳察覺《土地法》多數決所允許設定的物權種類僅限「用益物權與典權」,不包含「擔保物權(抵押權)」,進而分別涵攝得出不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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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得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規定,就共有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普通地上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承前小題,甲將其應有部分廉價出賣予戊時,何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優先購買)?(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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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首要聯想《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答題時除了指出權利主體外,務必強調行使條件(同一價格)以及該權利的「債權效力」性質,以展現完整的法學與實務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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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主體、條件及其權利性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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