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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3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二 題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宗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分別為:甲十分之三、乙十分之三、丙十分之二、丁十分之一、戊十分之一。乙未經甲、丙、丁、戊四人同意將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 X 銀行。甲提出共有 A 地分割,並主張分割後將前揭普通抵押權移存於乙所分得之土地。試問甲的提議,依法規定在那些情形下,可以成立?請評述之。又假設 A 地分割時,戊以金錢補償,依法規定應受補償人戊,對甲、乙、丙、丁四人所分得之土地,可取得何種權利?對 X 銀行有何影響?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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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824條之1關於共有物分割對應有部分上抵押權的影響。考生應優先聯想「抵押權移存」的三大例外要件,並準確適用「金錢補償」所生之法定抵押權及其與移存抵押權間的絕對優先次序規定,運用三段論法層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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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分割時,應有部分上抵押權移存於特定分得部分之要件,以及金錢補償所生法定抵押權之效力與受償次序。 【解析】 壹、甲主張抵押權移存於乙分得土地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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